10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月標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確定。病殘津貼月標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同步調整。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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