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互聯網立法的重點在于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對網絡言論和行為進行界定,明確保護什么,禁止什么;二是明確政府、服務商、網民等互聯網主體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
美國是世界上擁有互聯網法律最多的國家,對互聯網進行規范的范疇已經涵蓋到基礎資源管理、國家安全、電子商務、網絡犯罪、未成年人上網保護、個人隱私、知識產權保護、垃圾郵件等幾乎各個互聯網領域,代表性的法律包括《電信法》、《互聯網免稅法》、《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兒童互聯網保護法》等30多部。
“9·11”事件后,就網絡信息安全領域加強立法成為各國的一個普遍趨勢,重點是對上網行為和網上內容進行監控和管理。美國布什總統簽署的《愛國者法》和《國土安全法》,授權政府或執法機構監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國家安全”的互聯網內容,要求提供互聯網服務商在調查機關要求下,有義務向美國政府提供用戶的有關信息和背景,當局無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監視電子郵件和互聯網上的其他相關信息。在谷歌公司2010年4月20日曝光的全球要求進行網絡內容審查的政府名單中,美國位居前列,這也印證了兩部法律所發揮的效力。
英國《調查權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監聽法》、澳大利亞《聯邦政府互聯網審查法》等也授權本國調查機關必要時可對互聯網信息進行公開或秘密的監控等。
俄羅斯信息部2006年1月也根據當時的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的總統令出臺了有關法令,決定對上網行為實施監控,要求本國互聯網接入服務商安裝網絡監控設備,為聯邦安全局的工作人員設置網絡監控后門。韓國在2001年4月發布了《不當Internet站點鑒定標準》,開始實施互聯網內容的鑒別與過濾;2001年7月,又公布了《互聯網內容過濾法令》,在全國范圍內“過濾違法和有害信息”以及預防“網絡空間性暴力”,限制色情及“令人反感”網站的接入。 (據《人民網》責任編輯: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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